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76號原告 邱美惠 被告 林昱廷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7萬4,990元,應徵裁判費11萬3,9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萬3,40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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