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51號聲請人 郭月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5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1378002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119500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111400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