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6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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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6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家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陞墀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芳郁
鄭芳芷
鄭芳琦
鄭健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
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裁定限令上
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9年1月14日
合法送達上訴人,復於109年1月1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法定代
理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林內分駐所
),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