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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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28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被告葉兩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嗣債務人即被告提出異議,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起7日內補正其餘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18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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