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139號聲請人 王廸夫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王換樑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