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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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32號原告吉之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貫綸 被告 楊金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8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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