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30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8年度訴字第223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5,6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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