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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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號聲請人 薛福 將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胡任佐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胡任佐於民國83年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扺押權以為清償之擔保,並已辦妥扺押權登記在案。茲相對人胡任佐屆期尚欠45,000元未清償,據聞相對人胡任佐已歿且其合法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云云。
二、按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故非訟事件之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經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胡任佐所有之不動產,惟相對人胡任佐已於98年11月3日死亡,有本院職權查詢之相對人胡任佐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則本件相對人胡任佐已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3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馬公市○○○段││1518-1│原│││44.3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