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2號原告 李其樺 被告 曾丸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2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潘怡華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