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59號原告 蔡孟儒
林孟欣 被告 張睿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壢交簡字第9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許自瑋法官何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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