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零若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 莊子諒 」印章壹枚,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零若沂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莊子諒」印章1枚,係屬偽造之印章,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19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584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莊子諒」印章1枚,係屬未經莊子諒授權而偽造之印章,業據莊子諒於警詢中陳述明確(見106年度偵字第5842號卷第14頁),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依上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
2項、第21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龔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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