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579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簡英 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原債權人 李亮吟 之債權金額新台幣(下同)18,861元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依貴公司提出之通知書,僅載原債權人 陳秀粉 之債權金額840元,無原債權人李亮吟之債權。)
二、債務人 張簡英添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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