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4月間犯常業竊盜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4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