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3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3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中簡字第383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99年1月6日收受本院簡易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9年1月21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