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5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5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茂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明達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8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0,22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1,89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