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5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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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5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茂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明達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8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0,22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1,89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