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小字第10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營小字第1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阮氏秋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營小字第10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年4月30日上午09時3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伍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
肆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四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捌仟玖
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黃玉真
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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