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68號上訴人 劉金來 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勞訴字第68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97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勞工法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