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營小字第44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兩造已約定合意由臺北、士林、板橋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合意合意管轄法院之一之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審理。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