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73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南簡字第732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所有坐落台南縣永康市○○段○○○○號及同段1000地號
土地於民國68年3月28日由提供予被告設定新台幣(下同)1
0萬元抵押權登記,權利存續期間68年3月28日至69年3月28
日止,清償日期69年3月28日。
㈡茲因本件抵押權債權清償日期為69年3月28日,而算至84年3
月28日已經過15年,債權之請求因時效而消滅,又算至89年
3月28日亦經過5年,參照民法第880條規定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抵押權消滅,既然抵押權消滅,需
要塗消抵押權。
㈢為此聲明:
⒈被告應將坐落台南縣永康市○○段○○○○號及同段1000地
號土地上,經台南縣永康地政事務所於68年歸永字第1921
號收件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10萬元整抵押權予以
塗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辯以:
㈠按民法第860條及861條之規定,本案系爭抵押權設定係為擔
保原告向被告所借之十萬元借款債權,當時係善意幫助原告
,不料原告竟拒不返還所借款項,現被告之債權迄今仍未獲
清償,依上開條文規定,仍屬該抵押權保障之範圍,原告請
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與法不合。
㈡退萬步言,即使原告得請求塗銷,查原告於經濟困頓之際接
受被告之借款援助,本當感恩圖報,儘速清償借款方是,不
但不依約償還,更甚而提起本塗銷抵押權之訴,顯屬權利之
濫用,並違反誠信原則,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不應准
許。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並
有台南縣永康地政事務所98年6月26日所登記字第098000474
3號函覆系爭土地人工登記謄本1份,核與原告所述相符。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
依其規定,民法第125條定有明文。次按消滅時效,自請求
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
算,民法第128條亦有明文規定。依卷附土地登記簿影本及
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如附表所示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為
自68年3月28日起至69年3月28日止,是其所擔保之債權之清
償期最遲亦應在69年3月28日以前,堪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最遲應於69年3月28日可行使請求權,其時效最遲應
自69年3月28日起可開始起算。又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究係何種債權,於上開土地登記簿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內並
未登載,且本院依職權函詢結果,臺南縣永康地政事務所亦
表示辦理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時之相關資料已因逾15年之保
管期限而依規定銷毀(本院卷第12頁),致無相關資料可供
審酌,惟依民法第125條規定,債權之消滅時效最長為15年
,依此計算,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最遲應自84年3月29
日起即已罹於消滅時效。
㈢次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
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
押權消滅,民法第880條定有明文。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自84年3月29日起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嗣再經民法第880
條所定5年除斥期間,直至89年3月29日止,系爭抵押權之權
利人即被告均未實行抵押權,依前開規定,應認系爭抵押權
已歸於消滅。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
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自屬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
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100,000元,是其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為1,000元,爰依職權確
定上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
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陳著振
附表:
┌─┬────────┬──────┬───────────────┐
│編│土地地號、│所有權人/所│抵押權內容│
│號│地目、面積│有權權利範圍││
├─┼────────┼──────┼───────────────┤
│一│⑴地號:│丙○○/全部│⑴收件年期、字號:│
││台南縣永康市鹽東││68年歸永字第001921號│
││段917地號、同段││⑵登記日期:│
││1000地號││68年3月28日│
││⑵地目:建││⑶擔保債權總金額:│
││⑶面積:││新臺幣100,000元│
││8.11平方公尺│││
││74.92平方公尺│││
││設定權利範圍:│││
││全部│││
└─┴────────┴──────┴───────────────┘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