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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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59號上訴人 黃莉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偉錫 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159號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3,1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55,1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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