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2號
原告 楊秉紘
被告 沈宜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上第2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慧
法官蔡培彥
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秀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2號
原告 楊秉紘
被告 沈宜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上第2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慧
法官蔡培彥
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