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16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羅唯愷

選任辯護人黃雅慧律師

陳秉宏 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唯愷被訴涉犯強制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羅唯愷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其中被告所涉犯強制罪部分,於民國113年1月14日審判程序中自白犯罪,並陳稱:同意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等語,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被告涉犯強制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涉犯傷害罪部分,則由本院另為不受理之判決,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林裕凱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葉芮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