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51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晨展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王晨展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告訴人甲○○嗣具狀撤回告訴,本院嗣認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故應撤銷該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