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嘉簡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51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晨展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王晨展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告訴人甲○○嗣具狀撤回告訴,本院嗣認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故應撤銷該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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