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訴字第23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青雨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1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孫青雨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81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因轉讓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97年2月27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97年8月31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 安非他 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明定之第2級毒品,依法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及販賣,竟仍基於販賣第2級毒品藉以牟利之犯意,而為下列犯行:㈠孫青雨以渠所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做為對外聯繫販賣毒品之工具, 翁巧玲 以其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孫青雨取得聯繫後,相約在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價格,販賣安非他命予翁巧玲。㈡孫青雨以渠所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做為對外聯繫販賣毒品之工具, 鄧盛能 以其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孫青雨取得聯繫後,相約在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二所示之價格,販賣安非他命予鄧盛能。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837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公訴人以被告孫青雨涉犯前揭犯行,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99年11月1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1月1日桃檢朝鳳99偵21056字第93827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可考。依公訴人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係於宜蘭縣宜蘭市○○路○段上宜蘭火車站對面之加油站及同縣市○○路○段○○號福隆便當店附近販賣第二級毒品,其犯罪地非在本院管轄之桃園縣境內,尚難逕認係在本院管轄之桃園縣境內;又被告自72年9月14日起至繫屬本院時止,住所地設於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此有卷附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且遍閱全卷亦未見被告將居所地設於桃園縣境內之資料,是被告之住、居所地非在本院轄區內;另本件繫屬本院時,被告之身體亦未遭拘束在本院轄區內(被告雖曾於99年6月15日進入臺灣臺北監獄執行,惟其於99年10月8日借提至臺灣宜蘭監獄執行而於99年11月22日方解還臺灣臺北監獄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各1份附卷足佐,可認起訴時被告之所在地,亦非屬本院轄區。綜上所述,被告之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非位於本院轄區,檢察官誤向本院起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衡酌被告犯罪地、所在地均位於宜蘭縣境內之情,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本件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潘怡華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附表一┌─┬──┬────┬────┬───┬────────┬───┬──┐│編│時間│地點│受轉讓者│轉讓│監聽譯文│扣得之│備註││號││││毒品││毒品││├─┼──┼────┼────┼───┼────────┼───┼──┤│1│99年│宜蘭縣宜│翁巧玲│安非他│孫青雨所持用0983│無│無│││6月│蘭市宜興││命(100│914581門號,於99│││││2日│路一段宜││0元、│年6月2日下午2│││││下午│蘭火車站││重量不│時0分28秒至2時│││││3時│對面的加││詳)│57分7秒之通訊監│││││許│油站│││察譯文│││├─┼──┼────┼────┼───┼────────┼───┼──┤│2│99年│宜蘭縣宜│翁巧玲│安非他│孫青雨所持用0983│無│無│││6月│蘭市宜興││命│914581門號,於99│││││10日│路一段宜││(1000│年6月2日下午2│││││中午│蘭火車站││元、重│時0分28秒至2時│││││12時│對面的加││量不詳│57分7秒之通訊監│││││許│油站││)│察譯文│││└─┴──┴────┴────┴───┴────────┴───┴──┘附表二┌─┬──┬────┬────┬───┬────────┬───┬──┐│編│時間│地點│受轉讓者│轉讓│監聽譯文│扣得之│備註││號││││毒品││毒品││├─┼──┼────┼────┼───┼────────┼───┼──┤│1│99年│宜蘭縣宜│鄧盛能│安非他│孫青雨所持用0983│無│無│││6月│蘭市宜興││命(200│914581門號,於99│││││7日│路一段73││0元、│年6月7日中午12│││││中午│號福隆便││重量不│時22分49秒之通訊│││││12時│當店家附││詳)│監察譯文│││││許│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