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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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4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偉選任辯護人黃逸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偉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進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嫌重大,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可能,並審酌本案之情節,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8月1日開始予以執行羈押3月,先予敘明。
二、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55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刑)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該署
101年10月17日 雲檢文強 101執2358字第27601號函1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錦佳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