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3號原告陽碁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風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係因不服被告雲林縣政府所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而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次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行政訴訟法第58條前段亦有明定。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而有程式上之欠缺,故請於上開期限內補正經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行政法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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