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64號
101年度訴字第73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武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1月6日上午9時30分合併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