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另案在臺灣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六九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附表所列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二第三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轉讓第一級毒│寄藏槍枝主要│││品│組成零件│├──────┼──────┼──────┤│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八月│││四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三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95年9月下旬│95年10月17日││犯罪日期│至同年10月17│日至同年10月│││日│19日│├──────┼──────┼──────┤│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5年│板橋地檢95年││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度偵字第│││24399號│24399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事實審││3800號│3800號││├──┼──────┼──────┤││判決│96年5月17日│96年5月17日│││日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判決││3800號│3800號││├──┼──────┼──────┤││判決│96年6月14日│96年6月14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槍砲彈藥刀械│││條例第8條第│管制條例第13│││1項│條第4項│├──────┼──────┼──────┤│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九十六年罪犯│第3款│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有期徒刑肆月│││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備註│此二罪於減刑前,曾經同一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三│││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