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44號聲請人 張湘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6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曾怡婷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1暉正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銀樹林分行111年10月22日16萬元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