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94號聲請人三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欣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6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映孜附表:
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三聯企業有限公司林欣怡淡水信用合作社三重分社111年10月17日350,000元AR0003611002三聯企業有限公司林欣怡淡水信用合作社三重分社111年10月22日350,000元AR000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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