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75號原告 石江彩女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 律師被告 林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7萬46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2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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