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1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訴訟代理人 阮祺祥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張振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2月22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81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元,準此,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