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34號聲請人 葉澍 瑆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佩玉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34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葉澍瑆彰化銀行三重埔分行111年8月31日102,250元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