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傷害件(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4號),經原告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