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5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雲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黃雲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52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之住所,嗣上訴人於105年12月2日提起上訴,惟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杭起鶴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