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1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呂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12月13日將其收押,嗣後裁定自96年3月13日、96年5月13日起各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沈培錚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