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4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訴字第448號,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99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本件裁定合法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9年7月8日親自收受本案判決後,於99年7月12日向臺灣臺北女子看守所呈遞上訴狀,並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本院,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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