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更一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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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更一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更一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明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明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明宏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故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爰綜合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詐欺相關犯
罪,犯罪類型相同或相似,且附表編號1至10部分之犯罪日期分佈於107年1月至同年3月間,編號11、12部分之犯罪日期集中109年12月至110年1月間,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並考量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界限之限制(即定應執行刑不得重於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13年11月」),及內部界限之拘束(即定應執行刑不得重於附表所示之各罪曾分別經法院定應執行刑加計總和「有期徒刑4年6月」);再衡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佳穎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民國107年3月5日107年1月29日107年2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825號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825號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82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24日110年3月24日110年3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確定日期110年5月10日110年5月10日110年5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2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2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26號編號1至10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9日107年3月5日107年2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825號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825號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82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24日110年3月24日110年3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確定日期110年5月10日110年5月10日110年5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2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2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26號編號1至10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編號789罪名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2月6日107年1月26日至107年1月30日107年2月1日至107年2月2日(聲請書附表略載為107年2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825號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825號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82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24日110年3月24日110年3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確定日期110年5月10日110年5月10日110年5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2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2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26號編號1至10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詐欺(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2月7日109年12月21日110年1月7日至110年1月1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825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61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8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111年度訴字第1181號111年度審訴字第572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24日111年8月12日111年9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111年度訴字第1181號111年度審訴字第572號確定日期110年5月10日111年9月12日111年11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2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9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8號編號1至10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