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28號原告屏東縣私立 戴爾 美語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