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31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龐維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駱文豪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7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0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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