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3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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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3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3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5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柏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個,淨重肆點柒貳玖零公克、餘重肆點柒貳捌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在新北市○○區○○○路000號6號10樓」更正為「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0樓」。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內,再燒
烤吸食器」更正為「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再燒烤玻璃球」。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結果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補充為「結果亦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㈣證據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案物照片」
二、應適用之法條㈠罪名
核被告陳柏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吸收
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㈢減輕
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出所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來源,因而使員警循線查獲上游,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查,堪認本案有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身心健康,其經觀察、勒戒後,仍再度施用毒品,顯見其戒毒之意志不堅,自制力不佳。惟念其施用毒品,戕害己身,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不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另考量其智識程度、自陳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4.7290公克、餘重4.7288公克,有該中心毒品成分鑑定書可查,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個,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依上述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婉庭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5379號被告陳柏宇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柏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9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205號等案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於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9月5日9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6號10樓某友人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內,再燒烤吸食器藉此吸食所產生煙霧方式,進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案遭到通緝,而於同日11時55分許,在上址地點為警方緝獲,並當場查獲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淨重4.7290公克,總驗餘淨重4.7288公克),復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柏宇坦承不諱,並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113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9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等分別附卷可稽,復有前述甲基安非他命扣案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於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不另論罪。前述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檢察官黃筵銘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簡 字第 1396 號判決(113.03.28)【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簡上 字第 270 號(113.07.08)[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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