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0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關東鑫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志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宥辰富康活動規劃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富康活動規劃企業社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統一編號)。
二、提出聲請人已支付訂金新臺幣50000元予相對人之釋明文件(匯款紀錄或收據等)。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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