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9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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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79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礁溪凱悅第三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蘊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二、提出聲請人已給付法律諮詢費新臺幣54082元予第三人 林憲 同律師之釋明文件。
三、提出相對人黃蘊芳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