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63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聲請人即債權人丁○○聲請人即債權人丙○○聲請人即債權人戊○○聲請人即債權人己○○聲請人即債權人庚○○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㈠本件聲請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陳明 本件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雪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