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丙○○
田心村元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2月29日下午2時40分整,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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