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6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乙○○具保人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執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因受刑人即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6000795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等語。
三、查具保人丙○○因受刑人即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出具保證金額10,000元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依法通知並未到案,通知具保人亦未陳報被告所在,或偕同被告到案,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張、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通緝書1份及丙○○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紀錄表1份附卷可證(以上均影本),堪認為真實。再被告於97年7月7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甲○清執己緝字第1718號發佈通緝後,迄未緝獲,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是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典育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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