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交上易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六一二號
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吳重政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