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錦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77號、105年度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鑑驗後淨重合計貳點柒叁玖公克)暨其包裝袋伍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承辦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77號、毒偵字第1853號被告袁錦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經執行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紙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4年度毒偵緝字第177號、毒偵字第18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參。又被告所持有之白色結晶粉末5包,經送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紙在卷可稽,堪認扣案之白色結晶粉末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至存放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5個,因與其內存放之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