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 林同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天打林榮凱林武田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9,292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莊淑雅┌────────────────────────────────────────────┐│附表│├──┬───────────┬──────┬──────┬────┬──────────┤│編號│請求分割之不動產│公告現值/平│土地面積│原告│公告現值×面積×原告││││方公尺(1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應有部分比例││││年1月)││││├──┼───────────┼──────┼──────┼────┼──────────┤│1│臺南市○里區鎮○段250│3,900元│1,475.47│1/8│3,900×1,475.47×1/8│││地號土地││││=719,292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