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司中調字第4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中調字第4500號
聲 請 人  李金池
相 對 人  林文德
相 對 人  林鋅潭
相 對 人  林明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文德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
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11月2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通知函已於
同年11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
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余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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